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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版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及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

时间:2020-04-29 22:00 作者:国光企服 来源:未知

绘资质管理办法(2020年版草案)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测绘资质管理,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许可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 [分级分类]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测绘资质的业务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第四条 [职责分工] 自然资源部负责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指导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测绘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以外的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五条 [公开便民] 审批机关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充分利用部门间共享信息,提高行政效率,做好管理和服务。审批机关应当将申请测绘资质的方式、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材料目录、审批结果等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申请条件]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条件。

 

测绘资质具体申请条件由自然资源部另行制定。
   第七条 [受理审查方式] 审批机关可以网上受理、审查测绘资质申请。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第八条 [申请受理] 审批机关对申请单位提出的测绘资质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并发放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审批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

第九条 [审查和决定] 审批机关受理测绘资质申请后,应当依据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测绘资质的书面决定。因特殊情况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 [审查结果] 审批机关作出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送达测绘资质证书。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 [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测绘资质证书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测绘资质证书样式由自然资源部统一规定。

第十二条 [资质延续]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业的,测绘单位可以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但是,提出延续申请的时间最迟不得超过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

 

审批机关应当根据测绘单位的申请,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三条 [资质变更] 测绘单位变更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业务范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重新申请办理测绘资质审批。

测绘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换发新的测绘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 [证书换发] 测绘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审批机关。测绘资质证书遗失、损毁的,测绘单位可以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补领。

第十五条 [信息报告] 测绘单位申请测绘资质时提供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情况发生变化,并且不涉及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业务范围变更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相应的审批机关报告;涉及测绘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第十七条 [随机抽查] 实行测绘资质随机抽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对测绘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测绘资质条件以及从事测绘活动的有关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对于投诉举报多、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情况的测绘单位,应当加大抽查力度。
   第十八条 [信用惩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测绘单位实行信用惩戒。测绘单位在测绘行业信用惩戒期内不得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和增加业务范围。

第十九条 [重新核定等级和范围] 测绘单位不符合其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业务范围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关审核机关依法重新核定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业务范围;不符合其取得的所有业务范围乙级标准的,注销其测绘资质证书。

第二十条 [法律责任一] 测绘资质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给予警告。该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测绘资质。

第二十一条 [法律责任二] 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该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测绘资质。

第二十二条 [法律责任三] 测绘单位拒绝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虛假材料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测绘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其他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例外情形] 外商投资企业测绘资质的申请、受理和审查,依据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0       日起施。

 

 

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草案)

 

第一条 [制定依据] 根据《测绘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令第   号)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初次申请测绘资质、变更测绘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三条 [分类分级]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甲级测绘资质无作业范围限制,乙级测绘资质作业限额详见附件1

测绘资质的业务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第四条 [总体条件] 申请单位应当按照《测绘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申请测绘资质。

第五条 [人员、装备条件] 测绘资质各等级业务范围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的具体要求见附件1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职在岗,具有测绘及相关专业的学历或者职称;申请单位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甲、乙级退休但未超过65周岁的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得超过21人。

没有测绘专业高级职称的注册测绘师可以计入中级测绘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安全、质量、档案条件]申请单位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和管理制度、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具体要求分别见附件2、附件3、附件4

第七条 [甲级条件] 测绘单位申请甲级测绘资质(导航电子地图制作除外)的,应当取得相应乙级测绘资质满2年,所申请的每个业务范围近2年完成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600万元,且完成至少一个金额不低于50万元的测绘项目。

 

甲级测绘资质增加业务范围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应当在线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本标准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信息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材料,测绘专业高中级技术人员的学历证书和职称证书;

(二)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技术装备的所有权材料;

(三)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要求》、《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和管理制度要求》、《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要求》的部分相关材料,不提交材料的提交承诺书;

(四)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应当提供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测绘业绩材料。

 

申请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合并转制] 测绘单位合并的,可以承继合并前的测绘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测绘单位转制或分立的,不受本标准第七条限制,向相应的测绘资质行政许可机关重新申请测绘资质。

第十条 [省级权限]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可适当调增(不得调减)乙级标准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的数量要求。调增后的乙级标准,不得高于本标准相应业务范围的甲级标准。

 

调整后的标准应当在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第十一条 [测绘监理] 从事测绘监理应当取得相应业务范围的测绘资质。乙级测绘单位不得监理甲级测绘单位施测的测绘项目。

第十二条 [数量要求] 本标准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的数量为最低要求。申请两个以上业务范围的,应当符合所有申请业务范围的条件,对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的数量要求不累加计算。高级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冲抵低级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冲抵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 [技术人员] 本标准所称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大地测量、工程测量、摄影测量、遥感、地图制图、地理信息、地籍测绘、测绘工程、矿山测量、海洋测绘、导航工程、土地管理、地理国情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地理、地质、工程勘察、资源勘查、土木、建筑、规划、市政、水利、电力、道桥、工民建、海洋、计算机、软件、电子、信息、通信、物联网、统计、生态、印刷、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保密、档案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第十四条 [生效时间] 本标准自2020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

1.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作业限额要求

2.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要求

3.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和管理制度要求

 

4.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要求

附件1

序号

业务范围类别

甲级

专业技术人员

技术装备

作业限额

总数

测绘专业

高级

中级

初级

1

大地测量

60

4

7

13

GNSS接收机(扼流圈天线)、全站仪、水准仪、重力仪合计30

2

测绘航空摄影

30

2

4

6

无人飞行测量采集系统、专业测绘航摄仪及其他测绘传感器合计4台(套)

3

摄影测量与遥感

40

4

7

13

1.GNSS接收机、全站仪合计12台或者三维激光扫描仪2台;

2.摄影测量系统、遥感图像处理系统合计8

4

工程测量

40

4

7

13

GNSS接收机、全站仪、水准仪、地下管线探测仪合计20

5

海洋测绘

40

4

7

13

1. GNSS接收机、全站仪合计10台;

2.浅地层剖面仪、侧扫声呐、海洋磁力仪、测深仪、声速仪、水位计、验流计合计14台或者多波束测深系统2

6

界线与不动产测绘

40

4

7

13

GNSS接收机、全站仪合计10

 

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40

4

7

13

1.GNSS接收机、三维激光扫描仪合计6台;

2. 地理信息处理软件、地理信息系统平台软件合计12

 

地图编制

40

4

7

13

1.数据服务器2

2. 图形输出设备(A0幅面)1

 

导航电子地图

100

4

8

28

1.外业数据采集设备30台(套)(定位精度≤10m

2.具备导航电子地图编辑系统

 

互联网地图服务

20

 

2

 

有独立地图引擎

 

序号

业务范围类别

乙级

专业技术人员

技术装备

作业限额

总数

测绘专业

高级

中级

初级

1

大地测量

25

1

4

5

GNSS接收机、全站仪、水准仪合计15

不得从事二等以上水准、三角、天文测量;不得从事B级以上卫星定位测量;不得从事专业重力测量;不得承担全球导航卫星系统连续运行基准站建设和坐标参考框架服务

2

测绘航空摄影

15

1

2

3

无人飞行测量采集系统、专业测绘航摄仪及其他测绘传感器合计2台(套)

不得承揽超出省级行政区域范围的项目

3

摄影测量与遥感

8

 

2

3

1.GNSS接收机、全站仪合计3台或者三维激光扫描仪1台;

2.摄影测量系统、遥感图像处理系统合计2

不得承揽超出省级行政区域范围的项目(线状项目除外)

4

工程测量

4

 

1

2

GNSS接收机、全站仪、水准仪、地下管线探测仪合计4

不得从事二等以上控制测量、国家建设重点工程的规划测量、单个建筑物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测量、特大型水利水电工程测量、4千米以上隧道工程测量

5

海洋测绘

4

 

1

2

1.全站仪1台;

2.测深仪1

不得从事深度基准测量、海图编制;不得从事连片区域100km2以上海岸地形测量、水深测量、水文观测、海洋工程测量和扫海测量

 

6

界线与不动产测绘

4

 

1

2

GNSS接收机、全站仪合计2

不得从事国界线测绘、规划许可证载单栋建筑10万平方米以上的房产测绘

 

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8

 

2

3

1.GNSS接收机、三维激光扫描仪合计2台;

2. 地理信息处理软件、地理信息系统平台软件合计2

不得承揽超出省级行政区域范围的项目

 

地图编制

25

 

4

5

数据服务器1

不得从事世界和全国政区地图、超出省级行政区域范围的教学地图编制

 

导航电子地图

15

 

2

3

外业数据采集设备5台(套)(定位精度≤10m

不得在相关部门批准的自动驾驶测试基地和公开道路外从事导航电子地图制作

 

互联网地图服务

15

 

1

   

不得从事地图数据库开发

 

备注:

GNSS接收机、全站仪、水准仪精度应当分别达到5mm+1X10-6D精度以上、2"级以上、S1级以上。

外业数据采集设备:每台(套)至少包含1GNSS(北斗卫星导航系统、GPSGLONASSGLILEO),1台数据获取设备(激光雷达、三维扫描仪、立体相机、全景相机等)。

摄影测量系统:从影像、点云等数据获取到过程数据处理、成果输出,均采用数字化或智能化等形式进行的摄影测量系统。

遥感图像处理系统:能够对遥感图像信息进行数字化、复原、几何校正、增强、统计分析、信息提出、分类、识别等图像加工的系统。

无人飞行测量采集系统:可见光、多光谱、全景、激光、雷达,也包括倾斜模式。

 

专业测绘航摄仪及其他测绘传感器:航摄仪、机载激光扫描仪、机载SAR及其他传感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