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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串标和挂靠?这30条认定标准务必牢记!

时间:2019-07-10 16:35 作者:国光企服 来源:未知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招标文件实施资格预审的,投标人通过了资格预审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投标;

 

  采用电子招投标的,从同一个投标单位或者同一个自然人的IP地址下载招标文件或者上传投标文件;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中设有明显的倾向性条款,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

 

  在开标前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实质性谈判;

 

  招标代理机构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为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或同时为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提供咨询;

 

  在评标过程中,为使特定投标人中标而对评标委员会进行明显倾向性引导;

 

  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

 

  与中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3挂靠

     

       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有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或中标人委托办理投标事宜的人员与本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围标串标套路,违法!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

 

  1.泄密法

 

  泄露投其他投标人的相关情况。

 

  泄露标底、泄露评标情况、泄露关键人物名单,如: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名单。

 

  2.特殊定制法

 

  为某个投标人,“量身定做”有明显倾向性的条款,以此控标。

 

  招标前,与某一家供应商进行“实质性谈判”。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让投标人补充、撤换或更改投标文件、更改报价(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

 

  3.做局法

 

  招标前已经内定中标人,组织投标人串通投标,比如压低或者抬高标价。

 

  招标人将一个既定标段拆分成多个标段,然后将内定的中标人分别安排在不同的标段,让各方利益均沾。

 

  让招标人之间与招标代理机构,另行约定,比如: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

 

  招标人授意自己内定的无资质公司与有资质的公司商议,以有资质公司的名义投标,中标后,由无资质公司履约。

 

  4.指使、暗示法

 

  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

 

  指使招标代理机构为内定的中标人提供帮助,进行区别对待。

 

  5.价格法

 

  采取欺诈的方式,用大大低于成本价的低价中标,然后在项目实施中,通过变更服务量等手段,提高最终结算价格。

 

  6.装傻法

 

  招标人发现一个投标人代表,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多个投标人的名字却不制止。

 

  招标人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有在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

 

  招标人发现有由同一人或存在利益关系的几个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等情形视而不见,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

 

  招标人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通过资格审查或继续参加评标。

 

  开标中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有明显串标迹象视而不见,评标委员会提出来也授意评委继续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