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9-05-15 09:41 作者:国光企服 来源:未知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测绘资质监督管理,规
	范测绘资质行政许可行为,保障国家地理信息安全,维护市
	场秩序,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
	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测绘资质的申请、
	受理、审查、许可与监督管理。
	第三条【监管职责】 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
	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有测绘资
	质行政许可权的,称为测绘资质行政许可机关。
	第四条【管理原则】 测绘资质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坚持
	公正高效、公开透明、便民利民的原则,做好测绘资质管理
	服务。
	第五条【分级分类】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
	级。
	测绘资质的业务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
	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权籍测绘、
	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
	地图服务。
	第六条【许可权限】 自然资源部负责甲级测绘资质的
	行政许可,可以委托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
	内甲级测绘资质的协助审查工作。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乙、丙级测绘资质的行政许
	可,可以依法委托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
	绘资质的行政许可。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许可公开】 测绘资质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将测
	绘资质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
	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在线审查】 测绘资质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实行
	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在线受理、审查,充分利用部门间共享信
	息,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提高行政许可效率。
	第九条【申请条件】 测绘资质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信息安全保密管
	理措施(互联网地图服务除外)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
	理制度;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第十条【人员条件】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职在岗,符
	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测绘及相关专业的学历证书或者职称证书;
	(二)未超过 65 周岁,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占比
	应分别超过高、中级测绘专业技术人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三)申请单位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为
	其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一条【人员数量】 测绘资质各等级业务范围专业
	技术人员应当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一)大地测量、地图编制的甲级具有专业技术人员 60
	人,其中测绘专业高级 4 人、中级 6 人、初级 14 人;乙级具
	有专业技术人员 20 人,其中测绘专业高级 1 人、中级 3 人、
	初级 4 人。
	(二)测绘航空摄影的甲级具有专业技术人员 30 人,
	其中测绘专业高级 2 人、中级 3 人、初级 7 人;乙级具有专
	业技术人员 15 人,其中测绘专业高级 1 人、中级 2 人、初
	级 3 人。
	(三)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
	权籍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的甲级具有专业技术人员 60
	人,其中测绘专业高级 4 人、中级 6 人、初级 14 人;乙级具
	有专业技术人员 20 人,其中测绘专业高级 1 人、中级 3 人、
	初级 4 人;丙级具有专业技术人员 4 人,其中测绘专业中级 1
	人、初级 1 人。
	(四)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的甲级具有专业技术人员 100
	人,其中测绘专业高级 4 人、中级 8 人、初级 28 人;乙级具
	有专业技术人员 40 人,其中测绘专业高级 2 人、中级 4 人、
	初级 10 人。
	(五)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甲级具有专业技术人员 20 人, 其中测绘专业中级 2 人;乙级具有专业技术人员 12 人,其中
	测绘专业中级 1 人。
	高一级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可冲抵低一级测绘专业技术
	人员。
	注册测绘师有测绘专业高级职称的计入高级测绘专业
	技术人员;没有测绘专业高级职称的,可以计入中级测绘专
	业技术人员。
	同一单位申请两个以上业务范围的,对人员数量的要求
	不累加计算。
	第十二条【装备数量】 测绘资质各等级业务范围技术
	装备应当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一)大地测量的甲级具有 GNSS 接收机、全站仪、水准
	仪、重力仪、扼流圈天线合计 30 台;乙级具有 GNSS 接收机、
	全站仪、水准仪合计 15 台。
	(二)测绘航空摄影的甲级具有无人飞行器系统或者航
	摄仪及其他传感器 3 套;乙级具有无人飞行器系统或者航摄
	仪及其他传感器 1 套。
	(三)摄影测量与遥感的甲级具有 GNSS 接收机、全站
	仪合计 12 台,全数字摄影测量系统或者遥感图像处理系统 8
	套;乙级具有 GNSS 接收机、全站仪合计 6 台,全数字摄影
	测量系统或者遥感图像处理系统 4 套;丙级具有 GNSS 接收
	机、全站仪合计 3 台,全数字摄影测量系统或者遥感图像处
	理系统 2 套。
	(四)工程测量的甲级具有 GNSS 接收机、全站仪、水
	准仪、地下管线探测仪合计 20 台;乙级具有 GNSS 接收机、
	全站仪、水准仪、地下管线探测仪合计 10 台;丙级具有 GNSS
	接收机、全站仪、水准仪、地下管线探测仪合计 4 台。
	(五)海洋测绘的甲级具有 GNSS 接收机、全站仪合计
	10 台,浅地层剖面仪、侧扫声呐、海洋磁力仪、测深仪、声
	速仪、验流计合计 14 台或者多波束测深系统 2 套;乙级具
	有 GNSS 接收机、全站仪合计 5 台,浅地层剖面仪、侧扫声
	呐、测深仪、声速仪、验流计合计 6 台或者多波束测深系统
	1 套;丙级具有全站仪 1 台,测深仪 1 台。
	(六)界线与权籍测绘的甲级具有 GNSS 接收机、全站
	仪合计 10 台;乙级具有 GNSS 接收机、全站仪合计 5 台;丙
	级具有 GNSS 接收机、全站仪合计 2 台。
	(七)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的甲级具有 GNSS 接收机 6 台,
	地理信息处理软件或者平台软件 12 套;乙级具有 GNSS 接收
	机 3 台,地理信息处理软件或者平台软件 6 套;丙级具有 GNSS
	接收机 1 台,地理信息处理软件或者平台软件 1 套。
	(八)地图编制的甲级具有高性能服务器 2 台,图形扫
	描仪(A0 幅面)1 台;乙级具有高性能服务器 1 台。
	(九)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的甲级具有数据采集与处理设
	备 30 台(套);乙级具有数据采集与处理设备 10 台(套)。
	(十)互联网地图服务存放地图数据的服务器设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且不得与境外服务器共享地图数据。
	前款规定的 GNSS 接收机、全站仪、水准仪精度应当分
	别达到 5mm+1×10
	-6D 以上、2级以上、S1 级以上。
	第十三条【作业限额】 申请单位依法取得测绘资质后
	应当遵守下列作业限额:
	(一)大地测量的乙级不得从事二等以上水准、三角、
	天文测量和 B 级以上卫星定位测量,不得从事专业重力测量。
	(二)测绘航空摄影的乙级不得承揽跨省级行政区域的
	项目。
	(三)摄影测量与遥感的乙级不得承揽跨省级行政区域
	的项目(线状项目除外);丙级不得承揽跨设区的市级行政
	区域的项目(线状项目除外)。
	(四)工程测量的乙级不得从事二等以上控制测量、国
	家重点工程、单个建筑物 15 万平方米以上或者高度 100 米
	以上的建筑工程、特大型水利水电工程、4 千米以上隧道工
	程测量;丙级不得从事四等以上控制测量、省级以上重点工
	程、单个建筑物 5 万平方米以上或者高度 70 米以上的建筑
	工程、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和高速公路的桥梁隧道及城
	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
	(五)海洋测绘的乙级不得从事深度基准测量、海图编
	制;丙级不得从事海洋工程测量、扫海测量、深度基准测量、
	海图编制。
	(六)界线与权籍测绘的乙级不得从事国界线测绘、单
	栋建筑 15 万平方米以上的房产测绘;丙级不得从事国界线、
	省级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单栋建筑 5 万平方米以上的房产测
	绘。
	(七)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的乙级不得承揽跨省级行政区
	域的项目;丙级不得承揽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项目。
	(八)地图编制的乙级不得从事世界和全国政区地图、
	世界和全国教学地图编制。
	(九)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的乙级不得承揽跨省级行政区
	域的项目。
	第十四条【省级权限】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
	据本地实际,按照±10%的幅度,调整乙、丙级业务范围中
	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作业限额中的数量要求。调整
	后的地方标准应当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第十五条【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承诺具有符合要求的保密管理、技术和
	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的人员、机构、设
	备以及管理制度等,见附件);
	(二)符合要求的测绘专业高、中级技术人员的职称证
	书,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会保险缴纳材料;
	(三)符合要求的技术装备的所有权材料;
	申请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
	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甲级条件】 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除符合
	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外,应当取得乙级测绘资质满 2 年,且
	所申请的每个业务范围近 2 年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 600 万元
	(每个项目不低于 50 万元)。
	第十七条【申请受理】 测绘资质行政许可机关对申请
	单位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
	场或者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
	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单位按照
	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
	书;
	(三)依法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八条【许可期限】 测绘资质行政许可机关应当自
	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5 个工作日
	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九条【许可决定】 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
	绘资质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并公开行政
	许可结果。
	测绘资质行政许可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
	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依法享有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证书分为纸质证书和
	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式样由自然资源部统一规定。
	测绘资质行政许可机关应当推广电子证书发放。测绘单
	位需要纸质测绘资质证书的,测绘资质行政许可机关应当依
	法发放。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五年。编号形式为:测资(等级)+
	所在地省级行政区编号+顺序号。
	第四章 变更与延续
	第二十一条【变更手续】 测绘单位名称、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向测绘资质行政许可机关申请换领
	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单位应当持续符合测绘资质条件,原用于申请测绘
	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 30 日内向规
	定的测绘资质行政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的,测绘资质行政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测绘单位申请变更测绘资质业务范围的,按照本办法规
	定的测绘资质条件和审批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证书延续】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
	延续的,测绘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 30 日前,向原测绘资质
	行政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测绘资质行政许可机关应当根据测绘单位的申请,在测
	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
	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二十三条【证书换发】 测绘单位在领取新测绘资质
	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纸质测绘资质证书交回测绘资质行政
	许可机关。
	测绘资质证书遗失、损毁的,测绘单位可以向测绘资质
	行政许可机关申请补领。
	第二十四条【合并转制】 测绘单位合并的,可以承继
	合并前较高的测绘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测绘单位转制或分立的,可不受本办法第十六条限制,
	向测绘资质行政许可机关申请核定测绘资质等级和业务范
	围;符合条件的转制单位可直接申请换领测绘资质证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信用惩戒】 测绘单位在信用惩戒期内不
	得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和增加业务范围。
	第二十六条【年度报告】 实行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公示
	制度。测绘单位每年 2 月底前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本单位上一
	年度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向社会公示,并对测绘资质年度报告
	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内容包括本单位符合测绘资质条件、
	遵守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测绘业绩、保密管理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随机抽查】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
	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对测绘单位的信息安全保密管理措
	施、质量保证体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测绘资质条
	件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测绘单位和相关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应当配合,
	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申请责任】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
	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测绘资质的,测绘资质行政许可机关不予
	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在 1 年内不再受理该
	单位(或该单位法定代表人代表的新单位)测绘资质申请。
	第二十九条【骗取责任】 测绘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
	正当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测绘资质行政许可机关应当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在 3 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或该单位
	法定代表人代表的新单位)测绘资质申请。
	第三十条【安全责任】 测绘单位存在失泄密隐患的,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测绘资质行
	政许可机关应当予以注销其测绘资质证书。
	第三十一条【注销资质】 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测绘资质行政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注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延续的;
	(二)法人资格终止的;
	(三)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等级条件的;
	(六)在 2 年内未承担测绘项目的;
	(七)申请注销测绘资质证书公示后无异议的。
	第三十二条【核定等级和范围】 测绘单位不符合其测
	绘资质等级或者部分业务范围条件的,责令其整改,30 日内
	仍未整改到位的,测绘资质行政许可机关应当依法重新核定
	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业务范围。
	第三十三条【年度报告责任】 测绘单位不履行测绘资
	质年度报告公示义务或者测绘资质年度报告隐瞒有关情况、
	提供虚假材料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三十四条【其他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
	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测绘专业技术人
	员是指大地测量、工程测量、摄影测量、遥感、地图制图、
	地理信息、地籍测绘、测绘工程、矿山测量、海洋测绘、导
	航工程、土地管理、地理国情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地理、地质、工程勘察、资
	源勘查、土木、建筑、规划、市政、水利、电力、道桥、工
	民建、海洋、计算机、软件、电子、信息、通信、物联网、
	统计、生态、印刷、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专业的技
	术人员。
	第三十六条【数量解释】 本办法中第十一条、十二条
	的数量为最低要求。
	第三十七条【例外情形】 外商投资企业测绘资质的申
	请、受理和审查依据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有关
	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 2019 年月日起施
	行。2014 年 8 月 1 日原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发布的《测绘资
	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测绘资质申请书